前段时间,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开展全省POS机违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事件起因是江苏扬州一家商业银行对其POS机管理不善,导致该行经办的POS机成为电信诈骗和洗钱的工具。最终,商业银行启动了现场检查,并暂停了该行所有POS机。机业务并整改。
随后,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全省各分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并彻底整改。
事件回顾
据扬州检察院通报,去年6月下旬,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案件:
县内经营的3家金融机构为获取3%的“优惠费”,店主褚某某允许车某某等人持有4张非个人银行卡,在3台POS上刷卡31次在店内没有真金交易的机器上,转账人民币585.57万元,而这些资金都是他之前家里的电信网络诈骗所盗走的。
褚某的行为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时,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诉讼。按照级别管辖要求,该线索已于7月25日移交给扬州市检察院。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犯罪的高发率和给公众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为社会所熟知。然而,检察官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尚无先例可循。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鲍树华迎难而上,牵头主持了此次活动。 “精准规范、优质高效办理新类型案件”。她为自己和办案团队设定了一个“小目标”。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长鲍树华发现了一个疑点:所有资金都是通过POS机转账的。银行的管理到位吗?
沿着这个思路,她带领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涉案的三台金店POS机均由某商业银行兴华分行的不同索赔人认领,经过当地调试后,运回宝应自行安装。其中一申请人对自己申请POS机、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不知情;车某某使用的一张网上银行卡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在转账过程中被冻结,但POS机收单业务并未受到影响。刑事案件发生后,发行POS机的银行未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从涉案金店撤回POS机等管理措施。
这些都违反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
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具体到本案,兴化所属邻市人民银行分行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因此,本案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处理。
检察官建议加大力度纠正这种情况
虽然办案方向明确,但利用POS机转账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且刑事案件发生地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准确确定监管目标?此案的后续工作应由哪个检察机关负责?鉴于上述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检察长包树华决定逐级请示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POS机申请地人民银行分行未履行对商业银行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监督职责,接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 8月29日,经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受理。
9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涉案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该行高度重视,立即约谈涉案商业银行负责人,启动现场检查,暂停该行所有POS终端业务并开展整改。
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行就上述情况向扬州市检察院发出书面批复。随后,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全省分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并彻底整改。